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514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3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鱼峰区**园**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柳州市鱼峰区**镇**小区**栋**室)。曾因犯盗窃罪,2014年1月27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4月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2015年12月24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2017年3月28日被东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2018年7月10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1月16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6月3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日10时许,被告人韦某某进入**内,盗走被害人彭某某放在家中的1台vivo牌手机。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40元。
2、2020年7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韦某某进入**的卧室内,盗走被害人张某某1台小米牌手机。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手机价值1650元人民币。
3、2020年8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韦某某进入柳州市鱼峰区**小区**号**楼客厅,盗走被害人杨某某放在客厅里1台蓝色vivo X23全网通手机。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60元。
2020年8月14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柳州市城中区五一路地下街入口处抓获韦某某归案。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无法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强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羁押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光碟三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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