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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韦某某,绰号“某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69********,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镇**村**委**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2日被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7年6月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20年6月3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6日的凌晨,被告人韦某某在柳城县**镇**老街,盗窃了被害人莫某某的一辆建豪牌两轮电动车。2020年5月14日经柳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的价值为人民币2547元。

2、2020年5月31日的凌晨,被告人韦某某在柳城县****中学路口对面一铁门边,盗窃了被害人韩某某的一辆宗雅牌两轮电动车。2020年6月9日经柳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的价值为人民币2115元。

3、2020年6月1日的凌晨,被告人韦某某在柳城县**镇**街中国农业银行的围墙边,盗窃了被害人覃某某的一辆宗雅牌两轮电动车。2020年6月9日经柳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的价值为人民币2057元。

4、2020年6月1日的晚上,被告人韦某某在柳城县**镇**村民委**屯**队**号被害人谢某某的家门口,盗窃了被害人谢某某的一辆立马牌两轮电动车。2020年7月29日经柳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的价值为人民币8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国正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柳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量刑计算表》一份。

5. 《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涉案财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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