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4527251979********,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广西南丹县**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天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5日被天峨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2年5月25日傍晚,被告人韦某某从南丹县驾驶自己的红色摩托车来到天峨县城,一直在逗留至次日凌晨3时许,其到六排镇**路**巷路口把一辆电动车推走,后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走电瓶带回南丹并出售。经鉴定,邱某某被盗的电动车价格为410元。
2.2020年6月14日傍晚,被告人韦某某从南丹县坐班车到天峨县城后,一直寻找目标,次日凌晨4时许,其在六排镇**大道98号“****”门面北侧门前盗窃得李某甲一辆雅马哈香槟金色女式踏板摩托车,因该摩托车搭线后仍无法启动就推到**大道****公寓南侧停车的人行到上放置。随后,其又到天峨县**大道**火锅城旁的人行道上盗得李某乙一辆雅马哈牌香槟色女式踏板摩托车,并开回南丹县家中。经鉴定,李某甲被盗摩托车的价格为9000元,李某乙被盗的摩托车价格为95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摩托车购买发票,机动车行驶证,电动自行车行驶证,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
2.证人韦某乙、李某丙、韦某丙、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邱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制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天网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韦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之内再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慈军
检察官助理:陆明颂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在天峨县看守所;
2.侦查卷、检察卷各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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