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诉刑诉〔2018〕2160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41997********,毛南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18年1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去至高埗镇冼沙村尾嘉信生活超市门口路段伺机作案。此时被害人赵某某经过该路段,韦某某便尾随赵某某并趁赵某某不注意偷走赵的1部苹果牌手机(约值6500元)。得手后,韦某某逃离现场。
(二)2018年3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韦某某伙同他人(在逃)去至本市高埗镇振兴路振兴门诊部旁一间茶果店内伺机作案。韦某某等人尾随被害人黄某某进入该店,并趁黄某某购买饮品时偷走黄的1部VIVO牌手机(约值2000元)。得手后,韦某某等人先后逃离现场。当日,被害人黄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8年5月13日12时50分左右,公安人员经侦查在本市高埗镇振兴路嘉荣购物商场附近路段将被告人韦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户籍调查函等书证,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害人赵某某、黄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雪如
2018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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