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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911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81987********,壮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2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19年5月21日17时15分,被告人韦某某伙同一名男子窜至本市横沥镇横沥中心市场150号档口,趁被害人赵某某不备,盗走赵放在抽屉内的一部苹果牌手机(价值约100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

(二)2019年7月24日14时20分,被告人韦某某伙同一名男子窜至本市横沥镇水边村康荣沐足楼下B15号美容美甲店铺内,盗走被害人杨某某放置在店内的一部华为牌手机(价值约50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

(三)2019年7月29日16时20分,被告人韦某某伙同一名男子窜至本市横沥镇西环路420号简尚男装店内,盗走被害人邵某某放在在该店收银台椅子上的一部苹果牌手机(价值5899.05元),得手后逃离现场。

2019年8月3日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横沥镇中山路易居快捷酒店520房将被告人韦某某抓获。破案后,被盗财物未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赵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监控录像,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玲

      2019年12月1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被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四册及检察卷宗壹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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