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6日凌晨,被告人韦某某来到龙岗区南湾街道一家饭店内,盗窃他人手机一部、耳饰4个。经鉴定,耳饰价值32元。
2019年2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韦某某来到龙岗区南湾街道万科公园里对面**药店处,盗窃该药店的营业款现金人民币共 5309.4元、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耳饰;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材料、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手工账本记录;3.证人证言:证人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在前次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是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倞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4.随案移送耳饰四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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