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韦光金,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21984********,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泸州市江阳区人,住泸州市江阳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6月24日被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于2019年10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3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光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韦光金窜至泸州市龙马潭区**街道**号“品味人生”茶馆,强行推开玻璃门后进入店内,盗走现金260元、4瓶泸州老窖“国窖1573”白酒、硬壳“中华”香烟11包、细支“荷花”香烟10包、“贵烟”(跨越)11包、软“云烟”6包、软“玉溪”2包,所盗财物部分已予挥霍。经龙马潭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赃物价值共计4728元。
2、2020年5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韦光金窜至泸州市龙马潭区**花园**号“巧匠造型”理发店,强行推开玻璃门后进入店内,盗走现金140元。
另查明,2020年5月19日,公安机关在泸州市江阳区**镇**村**组**号将被告人韦光金抓获归案,查获赃物现金324元、硬壳“中华”香烟1包、“贵烟”(跨越)5包、软“云烟”6包、软“玉溪”香烟1包,均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光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光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光金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韦光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韦光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韦光金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霞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韦光金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换押证1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7._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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