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委托辩护人陈思远、周明辉,四川律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4时59分许,被告人韦某某在成都市高新区高棚子公交站台登上63路公交车并坐在被害人游某某的后排。随后,韦某某趁游某某不备,伸手将游某某挎包中的一部白色华为手机盗得,在成都高新区创业路二环路口南站下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200元。
2019年12月30日,民警在本市成华区**路**号院内挡获被告人韦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被告人韦某某的盗窃数额、初犯、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俊
附:
1.被告人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委托辩护人联系电话:15680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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