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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140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83********,壮族,小学文化,居民,住横县**镇**村**号。曾因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02年8月14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5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韦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与他人结伙实施盗窃2次,盗得摩托车4辆,价值共计人民币22505元(以下涉案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4月7日,陆某某向零某某、张某某(三人均已判决)以及被告人韦某某提出盗窃摩托车,三人表示同意。后韦某某、陆某某、零某某、张某某去到横县镇龙乡古楼村委迭石村,由韦某某负责在村口处看守开去的摩托车,陆某某、张某某、零某某去到该村“双女岭”(地名)岭脚处将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停放在该处的,价值分别为7716元、5592元、3842元的红色建设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黑色建设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盗窃所得的建设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由张某某自用,另外两辆销赃获得赃款3000元,韦某某分得36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红色建设雅马哈牌摩托车一辆,并发还给被害人陈某甲。

二、2014年4月17日上午,被告人韦某某伙同零某某(已判决)去到横县云表镇邓圩村委锦绣村往六兰水库公路路段处,将被害人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5355元的红色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后销赃获款2000元,韦某某分得1000元,所得赃款已花光。

另查明,2018年12月12日被告人韦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机动车销售发票等;2.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4.价格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金恒

                            2019年5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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