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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62********,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六塘镇黄冲村民委欧酉屯136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8月24日0时许,被告人韦某某至柳州市柳南区**路**宾馆一楼前台沙发处,趁被害人胡某某睡着之机,将其放在身旁的一台红米4G手机盗走。

2、2019年11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韦某某至柳州市鱼峰区**路茶叶市场旁门口公交站牌,趁被害人莫某某不备,将其放在电动车车斗上的一台蓝色华为牌手机盗走。

3、2020年8月17日1时至5时许,被告人韦某某伙同一名男子(在逃)至柳州市柳南区**路**巷**号门面前,将被害人梁某某存放在门面门口的两箱鸭蛋和鸡蛋盗走。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两年内三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韦艳琴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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