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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韦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81********,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东兰县******号。2012年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同年5月28日刑满释放;2013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一千元,同年7月24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次年6月24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一千元,同年4月7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一千元,同年8月31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二千元,同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7日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公交车站(北往南方向)伺机作案。19时17分许,当一辆开往祈福新村方向的288路公交车进站上下客时,被告人韦某某尾随被害人梁某某身后,并乘被害人上车不备之机伸手从其衣袋内窃取了华为荣耀畅玩8C型(4G 64G)手机一台(经鉴定价格为820元)。作案后,被告人韦某某携赃逃离,后将手机予以销赃,得款300元。2019年12月18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园艺场公交车站附近将被告人韦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上公交车时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碧红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3.缴获被告人韦某某的OPPO手机一台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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