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刑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81986********,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县**镇**村**屯**号,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街道**村**号楼**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4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4月2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在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街道****洁具厂员工宿舍旁**商场门口拾获了被害人蒲某某的手机,后通过扫微信二维码的方式将被害人的钱款分三次转账到自己的微信上,共计人民币5748元。案发后,韦某某泽退还被害人民币5750元给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蒲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笔录。
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2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继真
检察官助理:李秋怡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泽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街道**村**号楼**房,联系电话:150*******;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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