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748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011989********,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镇**村**组**号。2010年3月19日因犯强奸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8月19日因犯强奸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2年12月28日起至2014年12月27日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将会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和被害人植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村口的**小吃店的一张桌子上吃宵夜、喝酒。期间,植某某随手将2台VIVO牌手机(合计价值人民币2225元)放在面前桌上,后韦某某趁植某某不注意,盗走该2台手机。2020年4月25日12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饲料厂抓获韦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植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16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智斌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共2册,光盘共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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