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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7〕227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26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6年4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6月23日复送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2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韦某某窜至西安市临潼区交口街办交口农场,从农场东边铁丝网钻入院内,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开梁某某房门,将房间的益利小金刚ZX7-250T电焊机、东成SIMFF05-100B角磨机,瓦尔塔6-QW-120T电瓶,菊花牌BR-03-15电暖器,金立A350手机等物品盗走,从铁丝网钻出农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电焊机价值534元,角磨机价值540元,电瓶价值441元,电暖器218元,金立A350手机价值100元。

2、2016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韦某某窜至西安市临潼区交口街办交口农场,从农场东边铁丝网钻入院内,将梁某某房间的海康威视DS-780AN-SN监控录像机、户户通卫星接收器等物盗走,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监控录像机价值430元,户户通卫星接收器价值134元。

3、2016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韦某某窜至西安市临潼区交口街办交口农场,从农场东边铁丝网钻入院内,将梁某某房间饮水机水桶、锦欧牌3WBD-18电动喷雾器等物品盗走,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电动喷雾器价值218元。

4、2016年12月14日凌晨,被告人韦某某窜至西安市临潼区交口街办交口农场,从农场东边铁丝网钻入院内,将梁某某房间门口旧水泵盗走,逃离现场。

5、2016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韦某某窜至西安市临潼区交口街办交口农场,从农场东边铁丝网钻入院内,将梁某某房间门口汽车轮胎盗走,逃离现场。

6、2016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韦某某窜至西安市临潼区交口街办交口农场,从农场东边铁丝网钻入院内,将梁某某房间的一台华生牌HC-C3598电视机盗走,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324元。

7、2016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韦某某窜至西安市临潼区交口街办交口农场,从农场东边铁丝网钻入院内,将梁某某房间内塑料凳子、铁凳盗走,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被告人供述;

被害人陈述;

证人证言;

现场勘查笔录;

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

涉案物品简易价格鉴定书;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

7、户籍证明等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法制,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婧

2017年7月17日

附: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两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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