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韦**,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31********2579,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区**市**县,现住**县**镇******屯****号。2018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桐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10月23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2018年12月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3日被泌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韦*伙同韦明周(已判刑)二人经预谋后窜至泌阳县铜山小区院内,韦*负责望风,二人保持电话联系,韦**利用铁皮等开锁工具将1号楼2单元3楼东户陈**家门锁打开,进入主卧室内,将陈**丈夫吴刚西装口袋里的15700元现金盗走。后韦**又以同样的方式进入1号楼3单元3楼东户王**家,将王**主卧室内衣柜放的2500元钱盗走。下午17时9分,二人搭乘一辆出租车窜至唐河县城。韦**将在陈**家中所盗的15700现金分两笔存入唐河邮政储蓄银行。之后韦**通过微信分两次给韦*分赃共3000元,当晚二人在唐河住宿。
2017年12月20日中午,二人又搭乘出租车从唐河返回到泌阳县城,14时许,二人窜至泌阳县铜山小区,韦*负责望风,韦**利用铁片开锁工具将2号楼1单元4楼东户刘**家门锁打开,进入主卧室内,将主卧室床头下面存放的1050元现金盗走。之后,二人又返回至唐河县城被桐柏县公安局抓获。
被告人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受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长贵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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