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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北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韦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号4105221983********,汉族,小学辍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无业,住河南省安阳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7日被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5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10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韦某某在安阳市北关区新兴街**家属院南楼1单元楼道内盗窃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老年代步车电瓶一组(四块)。

2020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韦某某在安阳市文峰区**小区西侧盗窃被害人康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车电瓶一组(四块)。

2020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韦某某在安阳市北关区**1号楼2单元门口车棚内盗窃被害人王**两辆电动车的两组(八块)电动车电瓶。

2020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韦某某在安阳市北关区**家属院**号院**号楼楼道内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车电瓶一组(四块)。

2020年5月24日3时许,被告人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所盗电瓶,经价格鉴定合计为人民币1478元,案发后已全部依据鉴定价格赔偿四名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抓获证明、监控视频截图、赔偿及谅解材料等书证;2、被告人韦某某供述;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韦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韦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到案后主动赔偿四名被害人财物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存周 

检察官助理:徐锐

(院印)

 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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