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1200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住灵山县**街道**村委**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勐腊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刑事拘留;因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勐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日9时48分,被告人韦某某在勐腊县**镇**网吧上网,趁网吧工作人员打扫卫生时,从网吧的收银台抽屉窃取130元人民币。
2.2019年12月13日9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在勐腊县**镇**街****网吧上网,趁网吧老板也在上网之机,从网吧的收银台抽屉窃取1367元人民币。
3.2019年12月24日9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在景洪市***网吧上网,趁收银员打扫卫生时,用收银台上的钥匙打开收银台的柜子,窃取人民币891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祥来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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