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韦某某途经本市**镇**社区**路**百货后面**幼儿园门口时,见被害人胡某某的喜得盛牌电动车(价值1710元)停放此处,遂持钥匙盗走电动车并销赃。2019年12月30日10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镇**路**村路口将韦某某抓获。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破案后,无法起回被盗电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练婷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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