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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盗窃、郭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二部刑诉〔2020〕Z59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镇**村**号。2020年4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7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乡**村**寨。2020年4月1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23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的律师李治安或值班律师陈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全案证据开示,被告人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晚上,被告人韦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TH****的小轿车,携带电线钳等作案工具,行驶至本区横沥镇明珠湾居民运动馆,盗走被害人王某某放置于此的电缆线一批,后去至中山市白沙湾村的一废品店将盗得的电缆线销售给被告人郭某某,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人民币17580元。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韦某某、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4706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韦某某、郭某某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被告人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被告人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若其在审判阶段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则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郑创彬

检察官助理 何文静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郭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

3、《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帝豪牌小轿车一辆、电线钳等一批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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