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象检公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41965********,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广西来宾市象州县**镇**村民委**村**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2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象州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州县公安局于 2020年3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底,被告人韦某某到本村“吐槽”岭处找竹子时,因看到种在该处的尾叶桉树林木已长大,遂产生偷砍该木头去卖换钱用的想法。后于2019年11月初,韦某某先后三次驾驶自己的小农机车到“吐槽”岭处,每次砍够一车尾叶桉木头后,均拉至象州县运江镇水寨路口的木材和柴火收购点出售,分别得木材款600元、595元、600元。经柳城县森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象州分公司勘验测算,“吐槽”岭处被盗伐的尾叶桉木材蓄积量为2.72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韦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8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收条等;2.证人余某某的证言笔录;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笔录;4.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伐区现场勘验调查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象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农静静
检察官助理:姜丹丹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居住在象州县**镇**村民委**村**号,电话号码1363300****。
2.侦查卷宗、检察卷宗各壹卷,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壹份,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