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池市宜州区**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池市森林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受理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份,被告人韦某某以35000元价格购买得韦某乙位于河池市宜州区**乡**村**屯**背岭上的一片巨尾桉树林。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韦某某直接聘请工人对该片林木进行采伐,并将采伐好的桉树原木倒运到和寨村南台屯柏油马路边堆放,其中约30立方米的桉树原木已经被运至柳州售卖。经鉴定:此次被滥伐的林木蓄积量为52.3632立方米,商品材出材量为40.6850立方米。案发后,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向林业局缴纳罚金8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林木采伐,蓄积量达52.3632立方米,属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兰巧燕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在家,住河池市宜州区**乡**村**屯**号,电话1365778****.
2.案卷贰册,量刑建议书3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证据目录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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