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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74********,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号**栋**单元**室。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柳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 月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告人韦某甲在柳州市柳江区土博镇**村**屯分别购买韦某乙的30亩桉树、韦某丙的20亩桉树、韦某丁的3亩桉树、韦某戊的2亩桉树。之后,韦某甲到柳江区林业部门办理得部分林木的砍伐证后,便雇请韦某乙、韦某戊等人砍伐所购买到的全部桉树。经核实与鉴定,韦某甲所砍伐的树木位于柳州市柳江区土博镇**村**林班152、276.1、276.2、187.1、187.2、187.3、482.1、482.2小班内,其中276.2、187.3办理了砍伐证,其余部分属于无证砍伐,无证砍伐总林木蓄积量为223.2立方米。2020年3月30日韦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指认笔录及照片;调查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违反森林法规,超出林木砍伐许证所确定的面积采伐林木,无证砍伐林木总蓄积量223.2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维治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8190****。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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