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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63********,壮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常住南宁市**区**开发区**路**号**室,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柳城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柳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由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底,被告人韦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叫其侄子覃某某雇请工人到**镇**村**屯路口砍伐自己种植的四块地的桉树。经广西广坤林业有限公司柳城县分公司对现场调查测算,其非法砍伐林木总蓄积量41.806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韦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宝健

                                检察官助理:蔡行前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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