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上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上林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41986********,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上林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10月11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韦某某以6000元人民币向正德庄的村民蓝某某购买位于广西上林县乔贤镇横岭村正德庄“浪减”(地名)山上的松树。同年6月中旬,韦某某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雇请民工对其购买蓝某某的松树进行砍伐。经鉴定,此次被砍伐的林木位于上林县乔贤镇横岭村12林班115-1小班内,被砍伐树种为马尾松,被砍伐林木的总面积为0.19公顷,株数为95株,蓄积量为27.499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等;
2.蓝某某、覃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韦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谭海萍
2020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壹册、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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