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75********,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市,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镇**村**屯,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8月26日被河池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池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河池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办理,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金城江区白土乡德庆村上屯的韦某乙14年前在本屯“肯拉甲”(壮语、音译)坡种植一片松树林,因这片林木生长不好,就想出售这片林木,改种桉树林木。本屯的蓝某某知道这个情况后,就把韦某乙要出售林木的信息说给河池市宜州区怀远镇罗山村韦某甲听。韦某甲得知此信息后,就想要购买韦某乙的这片松树林,砍伐后做木材生意,以赚取利润。2020年5月的一天韦某甲联系韦某乙,并到实地查看、评估该片林木,经双方协商,韦某甲以21600元的价格购买得韦某乙的这片林木,韦某乙得钱后不再过问这片林木的事,该片林木也由韦某甲自行处理。韦某甲购买得这片林木后,2020年5月底到6月初的某一天(具体日期韦某甲记不清了),韦某甲在没有办理得这片林木的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雇请贵州民工砍伐该片松树,砍伐所得的木材卖得28000元。经河池市某公司技术人员鉴定,韦某甲雇人采伐林木具体位置位于金城江区白土乡**村**小班,采伐林木的面积为0.74公顷,采伐林木立木蓄积量44立方米、出材量25立方米,折价值为9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结论,5、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及核发采伐许可证,采伐自己购买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韦某甲犯罪后的认罪态度、滥伐林木数量、社会危害性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左右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安平
检察官助理:韦昱仰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河池市宜州区**镇**村**屯。2.侦查案卷材料、证据和检察卷各一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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