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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75********,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乡**村**委**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柳城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柳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森林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韦某某以3000元购买得本屯村民陈某某位于**乡**村“**岭”的桉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雇请工人将桉树砍伐,经测算,被砍伐桉树活立木蓄积量为12.65立方米,出材量为10.2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立案文书,归案经过等;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勘验笔录、林木现场调查报告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萧栩

检察官助理李芳芳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壹份

4.《量刑建议书》《量刑评议表》各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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