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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韦某某,小名某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91960********,壮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地均为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份,被告人韦某某与木主李某某购买了一片位于崇左市江州区石景林街道卜利村岜显屯“岜碳路”的速生桉林木。同年8月份,韦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砍伐。8月23日,民警接到报案后出警,在现场抓获了韦某某。经鉴定,被滥伐巨尾桉蓄积量为43.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保萍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崇左市看守所。

2.案件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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