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734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64********,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宾阳县公安森林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2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案件材料已审结完毕,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份,被告人韦某某向吴某甲购买种植在广西宾阳县甘棠镇八德村委赤黎村“河兴”山场的杉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砍伐,并运去出售。经广西马山县新林林业科技有限公司鉴定,滥伐林木地点位于宾阳县甘棠镇八德村委1林班13-3小班,采伐树种系杉木,采伐蓄积量27.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林木采伐现场勘查鉴定;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衍威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广西宾阳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62787****;
2.案卷(侦查卷)壹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