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宁明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80********,壮族,初中文化,广西宁明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广西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韦某某于2019年5月租本村**屯村民林某某的九十余亩林地用以种植桉树。同年7月,韦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即雇请民工砍伐租地内的杂木、竹子等林木。经鉴定,被滥伐的林木蓄积量为60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淑英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其住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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