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83********,壮族,初中文化,粮农,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住忻城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 2019年11月18日被忻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忻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韦某某于2019年6月,向忻城县**镇**村**屯的蓝某甲以63000元的价格购买得其位于该屯**岭上的一片桉树林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8月6日雇请蓝某乙、黄某某等人将**岭上的这片桉树林进行砍伐,将砍伐的桉树按2.6米一节长的规格断筒,并联系好司机李某某将断筒好的桉树原木装车,打算外运销赃,2019年8月7日被赶到现场的森林公安民警制止查获。经河池市大洋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忻城县分公司鉴定:忻城县655县道往忻城县**镇**村**屯公路右边 **岭上 (属忻城县**镇**村**林班**小班**作业小班)内被采伐林木树种为尾叶桉,面积为0.26公顷,立木蓄积量为27立方米,出材量为21立方米。2019年8月7日,韦某某到滥伐林木现场向忻城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韦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杨斌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韦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上述住址。
2、案件材料及案卷卷宗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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