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韦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_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219**********,**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贵州省荔波县,家住荔波县**镇**村**组**号,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荔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荔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荔波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住荔波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荔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现已查明:

被告人韦某某在2015年至2019年11月26日期间,将两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存放在荔波县**镇**村**组**号自己房屋内并供自己使用。

被告人韦某某在被公安机关首次口头询问时如实向办案司法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全部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我国枪支管理法律、法规,非法持有两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被告人韦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之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韦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之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韦某某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荔波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春飞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