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18〕144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79********,壮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广西百色市田某某**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6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6年9月22日由田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田某某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8年8月2日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某晚,被告人韦某某和黄某某到本屯“那弄”(地名)看水田时,以350元一支与两个陌生人各购买了一支枪,后因不敢拿回家就收藏在“那弄”(地名)路边的草丛中。2016年6月18日,当黄某某去取枪支时被公安民警发现并予以扣押。案发后,被告人韦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经鉴定,该枪支具有正常射击性能,是以火药为动力,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说明、到案经过、前科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交清单;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枪支、弹药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先理
2018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81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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