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41980********,壮族,初中文化,户籍及住所地均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镇**村**屯**队**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调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韦某某在互联网平台购买得三根无缝钢管和五根撞针,到河池市金城江区机电市场购买得射钉器和射钉弹等制枪配件,然后在**镇**村**屯**队**号自家的房间中,用电焊机和打磨机组装成整枪-火药枪。尔后把枪支藏匿于距离**镇**村**屯约2公里的山洞中,平常上山时用该枪支打猎。2020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到韦某某家中核查时,韦某某从藏匿的山洞中主动上缴射钉枪一支,后公安机关从韦某某家中查获电焊机、手磨机、撞针、射钉弹、铁砂等工具。经鉴定送检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另查明,被告人韦某某于2020年11月26日主动上缴一把“射钉枪”到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启强
2020年12月2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环江县**镇**村**屯**队**号。
2.案卷材料1册71页,光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