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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41980********,壮族,初中文化,户籍及住所地均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调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韦某某在互联网平台购买得三根无缝钢管和五根撞针,到河池市金城江区机电市场购买得射钉器和射钉弹等制枪配件,然后在**镇**村**屯**队**号自家的房间中,用电焊机和打磨机组装成整枪-火药枪。尔后把枪支藏匿于距离**镇**村**屯约2公里的山洞中,平常上山时用该枪支打猎。2020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到韦某某家中核查时,韦某某从藏匿的山洞中主动上缴射钉枪一支,后公安机关从韦某某家中查获电焊机、手磨机、撞针、射钉弹、铁砂等工具。经鉴定送检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另查明,被告人韦某某于2020年11月26日主动上缴一把“射钉枪”到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启强

 

 2020年12月2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环江县**镇**村**屯**队**号。

2.案卷材料1册71页,光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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