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韦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64********,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居住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2015年1月14日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6年12月23日被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8年6月19日被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7月31日被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韦某某窜到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基隆综合区兴隆大道**号**超市,乘人不备之机,将超市货架上的三瓶沐浴露藏于腰间裤头中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99元。
2、2020年8月4日13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又窜到**超市,乘人不备之机,将超市货架上的二瓶洗发水和一瓶沐浴露藏于腰间裤头中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25元。
3、2020年8月7日12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再次窜到**超市,乘人不备之机,将超市货架上的四盒牙膏、五瓶洗发水分别藏于裤子口袋和腰间裤头中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74元。
2020年8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韦某某第四次窜到翔飞超市伺机作案时,被店长黄某某察觉并报警,被告人韦某某逃离**超市后在基隆综合区龙怀路**超市后门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韦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苑
检察官助理:黎自柳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光碟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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