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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涉嫌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凤山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71984********,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凤山县**镇**栋**单元**室。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凤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凤山县公安局向本院提请批准逮捕,同年10月25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凤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5月7 日被告人韦某某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韦某某酒后驾驶自己的白色两轮电动摩托车(无号牌、无尾箱)去到凤山县**镇****小区,将摩托车停放在小区内的一辆三轮摩托车右侧后上到该三轮摩托车上休息。大约三十分钟后,韦某某下车,来到该三轮摩托车的左边,并坐到其中一辆白色电动摩托车(小刀牌,车牌号:凤山02860)上,手抓方向盘,利用双脚滑动将该摩托车往后退,推到凤山县**镇**安置点*栋*单元其家门前停放好便回家睡觉。当天下午16时许,韦某某醒来,因害怕被人发现,就把偷来的电动摩托车车牌拆下藏于自家的一个啤酒箱内。2019年10月14日上午,民警在韦某某家中当场查获被盗电动车车牌,在其居住的一楼门前道路上查获被盗电动摩托车。

经凤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韦某某盗窃所得的电动车在价格认定基准日对标的物的价格认定为:人民币贰仟伍佰零捌元整(¥25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辨认、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单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莫丽红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取保候审,现在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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