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219**********,**族,小学文化,户籍地贵州省荔波县,家住荔波县**镇**村**组**号,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荔波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住荔波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荔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现已查明:
被告人韦某某一人于2017年3月以0.9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荔波县**镇**村**组**坡的一片地方公益林马尾松山林,之后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将该片山林砍伐,共99株,活立木蓄积18.496立方米,卖给他人得款1.3万余元。
被告人韦某某在被查获后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补种350株松木,现均已成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全部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为谋取个人利益,无视我国法律,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私自砍伐自己的林木达到活立木蓄积18.496立方米,危害我国环境资源保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韦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在案发后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金;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之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韦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之规定,可以依法对被告人韦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荔波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春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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