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311985********,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招摇撞骗罪,经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惠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韦某某在网上购买警服等警务用品后,将自己穿警服、虚构自己执行警务等照片上传至“全民K歌”、“抖音”、“微信”网络软件上,以此来吸引异性关注,博取对方信任,其与多名异性相互添加为微信好友,便冒充人民警察的身份向多名被害人某某某非法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2月底,被告人韦某某通过“全民K歌”娱乐软件认识被害人胡某某后,二人添加微信好友,韦某某在聊天中冒充是广州***队警察大队长,名叫“韦某”,同时韦某某又使用另外的微信号与胡某某进行聊天,并虚构是“韦某”的妹妹,是广州的法院工作人员。2018年9月份,在韦某某的要求下,胡某某帮其充值电话费80元,后又用“静某”的微信号谎称开车撞到人,向胡某某索要400元给被撞的人治疗,胡某某遂向韦某某微信转款400元。
2、2018年下半年,韦某某通过“抖音”软件认识被害人张某某后,二人添加微信进行聊天,韦某某在聊天中冒充其是广州***队警察大队长,名叫“韦某”,后与张某某发展为恋爱关系并同居。2019年4月期间,韦某某以购买东西的名义向张某某多次要钱,张某某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的方式一共向韦某某转款2900元。
3、2018年下半年,韦某某通过“抖音”软件认识被害人李某某后,二人添加微信进行聊天,韦某某在聊天中冒充其是广州***队警察警察,名叫“韦某”,并虚构自己妻子是刑警,被毒贩杀害,自己妹妹“静某”在广东的法院工作,以此获取李某某的信任,后二人发展为恋爱关系并同居。2019年1月至3月期间,韦某某向李某某多次要钱,李某某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的方式一共向韦某某转款729元。
4、2019年1月,韦某某通过“抖音”软件认识被害人洪某某后,二人添加微信进行聊天,韦某某在聊天中冒充其是广州***队警察的警察,名叫“韦某”,其得到洪某某信任并发展为朋友关系。2019年3月至7月期间,韦某某以小孩过生日、母亲住院等为由多次向洪某某借钱,洪某某通过微信红包方式一共向韦某某转630.14元。
5、2019年2月,韦某某通过“抖音”软件认识被害人舒某某后,二人添加微信进行聊天,韦某某在聊天中冒充其是广州***队警察大队长,名叫“韦某”,并虚构自己妻子被歹徒杀害,妹妹是法院的工作人员,以此获取舒某某的信任,后二人发展为恋爱关系并同居。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期间,韦某某以小孩过生日、买手机、修车等为由,多次向舒某某要钱,舒某某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的方式一共向韦某某转款10249.24元。
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韦某某作案所穿的警服、使用的手机等物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韦某某朋友圈以及韦某某同被害人微信聊天记录,被害人微信转账给韦某某的图片等;3.被害人舒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人像、微信图片的辨认及照片;6.电子数据:在腾讯公司调取韦某某使用的微信号中的转账记等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人民警察,骗取多名被害人爱情和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韦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建成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惠水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五册,检察卷一册,电子数据光盘四张,同录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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