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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韦某甲生,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6********,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普宁市人,住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某某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生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下午,普宁市赤岗中学开展主题为学校联合派出所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当天16时某某,普宁市公安局赤岗派出所民警吴某某滨在值班所长的指派下,带领辅警人员邱某某标、张某某坤身穿制服,驾驶警车到普宁市赤岗镇赤岗中学周围巡查时,发现1辆无牌鬼火摩托车,遂准备将该摩托车暂扣拖走,被告人韦某甲生声称系车主并上前阻拦,民警要求其带相关证件后到派出所配合调查,韦某甲生拒不配合,继续阻碍民警扣车。经民警吴某某滨再三警告无效后,吴某某滨及邱某某标、张某某坤准备将韦某甲生强制带离至派出所调查,韦某甲生采取暴力抗拒。在场的韦某甲杰(系韦某甲生胞弟,已被行政处罚)见状便拉住韦某甲生,阻碍民警带走韦某甲生。韦某甲生被带进警车后,踢了邱某某标腹部一脚,致邱某某标向某某倒时手部被车内座位铁片划伤。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邱某某标所伤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处警经过、自述材料、户某某等;2.证人张某某坤、李某某群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邱某某标的陈述;4.被告人韦某甲生的某某;5.涉嫌摩托车、现场等相片及视频截图等;6.鉴定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延兵

(院印)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生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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