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93********,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果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超群,广西华尚(平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韦某某听说被害人甘某某在平果县城组织妇女卖淫,便产生向甘某某收取保护费的念头。当月的某天凌晨4时许,被告人韦某某以需要卖淫女为由将甘某某骗至平果县上马头平果缘宾馆,看到甘某某来到约定地点附近后,被告人韦某某伙同“阿头”(身份不明)拦住甘某某去路,甘某某见状驾车逃离,“阿头”便用棍子打砸甘某某的车顶,被告人韦某某则驾车一路追赶甘某某到平果国际大酒店对面。后利用甘某某害怕自己组织卖淫的犯罪行为被他人举报的心理,当场向甘某某索要3000元的保护费,并约定以后每个月交2000元的保护费。从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韦某某向甘某某索要8个月的保护费共计人民币20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手段,强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韦某某判处10个月以上1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丽荣
2020年3月15日
附: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平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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