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 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21985********,壮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住覃塘区**乡**村**屯**号。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9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0日,广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将其下属的位于贵港市港北区**镇**园的广西****集团有限公司制**厂(以下简称贵港**厂)厂区的变电房工程,发包给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建设,该工程由挂靠在*乙公司的张某甲承接,张某甲将工程转包给岳某某,岳某某又将该工程转包给韦某乙,韦某乙和被告人韦某甲等人合伙出资一起做该工程。该工程建设完工后,*甲公司已经将百分之八十的工程款付清,剩余的百分之二十尚未付清。被告人韦某甲因多次向张某甲及贵港**厂讨要剩余的工程款未果,遂产生破坏贵港**厂变电房的想法,其准备好用塑料瓶装的汽油、打火机、铁锤、钢筋等物品,于2020年3月8日13时许,来到上述变电房内,将汽油淋上其中一台干式变压器并用打火机点燃,造成该台干式变压器及附属设备被烧毁。经鉴定,该台干式变压器及附属设备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93010元。案发后,被告人韦某甲即打电话报警,并到贵港市公安局港城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施工合同等;2. 证人证言:证人莫某某、张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黎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涛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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