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490号
韦某甲,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21998********,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韦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号**栋**楼深圳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辞工问题与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发生争吵,随后韦某甲到车间使用钳子砸坏3个12.1寸中控娱乐系统、并拿走24个导航遥控设备核心板扔在车间外厕所的水桶里,致使24个导航遥控设备核心板被水泡坏。经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3个12.1寸中控娱乐系统的损失价格为1650元,24个导航遥控设备核心板的损失价格为5952元,共损失价格为76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抓获经过、悔过书、发票等;2、证人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法定代理人陈某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4、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甲拘役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静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韦某甲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栋*号楼,联系电话1567756****,保证人韦某乙,联系电话17377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