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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刑诉〔2021〕54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031963********,汉族,文化中共党员,工程师,住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号之一***(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越秀区***号*栋***房)。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韦某某为了泄愤,用随身携带的一枚螺丝钉将停放在广州市荔湾区康王北路1022号附近的小汽车划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1、2020年8月30日6时10分许、9月7日5时55分许、9月10日5时54分许、9月l1日5时51分许,被告人韦某某共四次将被害人梁某峰的丰田牌小轿车的车头盖划伤,经鉴定,受损价格为人民币2200元。

2、2020年 9月5日6时09分许、9月9日5时57分许、9月13日5时57分许,被告人韦某某共三次将被害人舒某的马自达牌小轿车的车头盖等部位划伤,经鉴定,受损价格为人民币1650元。

3、2020年9月14日5时55分许,被告人韦某某将被害人陈某的奔驰牌小车的车尾部车牌下方划伤,经鉴定,受损价格为人民币3300元。

2020年9月22日早晨,被告人韦某某尚未作案而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其右手中缴获上述作案工具螺丝钉一枚。韦某某归案后其家人代为赔偿上述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作案工具螺丝钉一枚;

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监控视频截图、谅解书和收据;

3.被害人梁某峰、舒某、陈某的陈述;

4.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

7.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了泄愤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陈广宇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处,联系电话:13600******;

2.卷宗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螺丝钉(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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