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韦某某,绰号“某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于2020年4月10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7日傍晚6点多钟,被告人韦某某在陆川县沙坡镇六高村三座屋队自家门前,与邻居覃某某妇发生争吵。之后,覃某某与韦某某在韦某某家门前的空地处发生冲突,韦某某持勾刀砍伤覃营的头部和左手手臂。经鉴定,覃某某的损伤程度达到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人员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振刚
2020年7月19日
附: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在陆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共101页。
3.量刑建议书2份,随案移送。
4.讯问、询问光盘各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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