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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75********,汉族,初中,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河北省三河市****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12月19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2日15时,被告人韦某某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沃尔玛超市西侧304公交站,因乘坐公交车问题与304路公交车司机王某某发生争吵,后在该304路公交车上被告人韦某某用拳头将王某某面部打伤。经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经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韦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艳伶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两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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