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韦某某故意伤害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71988********,瑶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凤山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月1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韦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系情侣关系。2019年10月23日19时许,韦某某与罗某某在东莞市桥头镇邓屋村嘉美超市后面出租屋**房内因感情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过程中,韦某某持剪刀划伤罗某某脸部。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罗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韦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伟凡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供法院量刑参考。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