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68********,壮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住忻城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5月15日被忻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忻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8时许,黄某某到班某某家找班某某还钱。发现班某某不在家,黄某某用木棍打坏班某某家中一辆摩托车的前大灯,并脚踢班某某房门,住在班某某房间的被告人韦某某出来后,从班某某家拿出一把菜刀砍中黄某某的左胸背。经忻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黄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芋麟
检察员助理:罗仕昱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在上述住所。
2.侦查卷2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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