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4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案件材料已审结完毕,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和群众在广西宾阳县**镇**街篮球场榕树下面围观他人下棋,并与被害人丁某某分别指导下棋的一方。在此过程中,由于韦某某指导的一方下棋者获胜,双方因此产生口角及肢体冲突,冲突中韦某某将被害人丁某某推倒在地致使腰部损伤。经宾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被害人丁某某的腰部损伤构成人体损伤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韦某乙、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及现场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至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覃叠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5768****;
2.案卷(侦查卷)壹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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