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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故意伤害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827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87********,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19时50分,被告人韦某某因与被害人明某某有旧怨冲突,携带辣椒水喷雾、一把不锈钢刀具去找被害人明某某。韦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村**号门口找到明某某后,持刀对其挥砍,后明某某逃跑。韦某某追至佛山市南海区**路**苑中区门口保安亭,再次追上明某某并对其持刀挥砍。

作案后,被告人韦某某携带作案工具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交警中队门口投案。

经鉴定,被害人明某某系受锐性暴力作用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右侧小脑半球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骨乳突部、枕骨右后侧骨折、右侧尺骨中段骨折、左手第3、4掌骨骨折、右侧胫骨中段骨折、右肩胛骨骨折,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某、巫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肖景芳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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