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624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住临沂市罗庄区**镇**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3月23日被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在驾驶鲁*****号重型半挂车时,因躲避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半挂车而将车开进路边的沟里。韦某某遂下车与王某某理论,后将王某某拽下车并对其拳打脚踢,又持一安全帽殴打其头部。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两处,轻微伤三处。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顾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两处、轻微伤三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玉姣
检察官助理:张超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韦某某现取保候审;
2. 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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