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1064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县*镇*村民委*街*号。2019年1月20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4月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4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9日晚11时许,被告人韦某某饮酒后返回我市南头镇*电子厂宿舍*号房间,因用力敲门与被害人唐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韦某某使用拳脚、床架殴打被害人唐某某致其受伤。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次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赶往上述宿舍将被告人韦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亚军
2019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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